在此次崇启大桥交通事故中,被撞的养护工全是五六十岁以上的老人。 肖允 现场图片
昨夜,崇明县中兴镇滧中村秋风袭来,走到路上让人感到阵阵寒意。宁静的村庄,沉浸在一片悲凉的气氛中。10月15日中午遭遇车祸死亡的5名养护女工,遗体昨天被家人接回家中,灵堂内,家属围着遗体痛哭不止。当天,5名死者的家属已拿到其中一部分先行支付的赔偿款,根据调解协议,负责该路段养护的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将履行之前的承诺,向每位死者家属垫付赔偿款百万元,“我们与公司另签一份协议,委托他们去向肇事者追偿。”“希望肇事者毛某的父母来灵堂悼念死者。”这是如今所有死者家属的共同心愿,不过,调解协议签署前后,毛某的父母,一直没有出现。
家属:相比赔偿,更愿意她活着
按照崇明当地农村风俗,“叶落归根”,死者要在家中接受亲朋好友悼念。独自抚养一双儿女长大成人的胡正球,在此次事故中当场死亡。昨天上午,儿子陆挺和亲友接她回家。
陆挺看着妈妈痛哭不止,心如刀割。陆挺如今在浙江安了家,50多天前,儿子在媳妇浙江老家出生,他高兴地拨通电话告诉妈妈,但却没忍心让妈妈赶来,“她年纪大了,身体不好,还会晕车,我和她说,等孩子大一点,带他回来看奶奶。”
遗憾的是,横祸突至,母亲如今与他阴阳两隔,没能叫妈妈在临终前见到她的孙子,成了陆挺最大的遗憾。“想不通,想不通……”已经一天没吃东西的陆挺,昨天还悄悄和亲戚开车来到沪陕高速,在事发路段走了几个来回,“路这么宽,视线也好,怎么会撞上来呢?”他跟姐姐现在就想等一个说法,搞清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或许事故本来就可以避免,相比赔偿,我更愿意妈妈活下来,再多陪我20年”。
赔偿:绿化企业先垫付再追偿
事发后,崇明中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了一次调解,5名死者家属、负责该路段养护的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调解。
死者家属告诉记者,调解之初,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们鞠躬,并对死者表示哀悼,随后切入正题,协商赔偿事宜。这一举动,令在场不少家属稍感欣慰,“他们态度比较积极”。
经过调解协商,最终达成一份多方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显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方面与5名死者家属一致同意,公司向赵情郎、施彩凤、秦平凤、胡正球的家属,一次性各垫付赔偿金97万元,该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家属误工费及参照工伤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协议中特别注明,该赔偿款项不分死亡人员年龄大小,工作时间长短等,赔偿金额一致。
鉴于另一位死者汤建英家庭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又和上述四位死者家属协商一致,最终她的家属所拿到垫付的赔偿费用为107万元。
家属说,他们还和公司另外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他们向肇事方追偿,不再追究公司方面的任何责任。
愿望:希望肇事方父母上门致歉
家属们说,他们本以为在调解时能见到肇事司机毛某的父母,听他们说句“对不起”。
“听说,他们口头上是答应,还是有顾虑,怕我们打他们,所以不敢来。”夜色已深,直到记者离开,毛某的父母也没出现。但是,死者的家属还抱有希望,“遗体火化前,希望在告别时能见到他们”。在这些家属看来,听到一句来自肇事司机的“对不起”,如今或许对他们破碎的心,是最大的抚慰。
昨天,每位死者家属已拿到其中一部分赔偿款30万元,剩下的将稍后支付。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除履行协议外,还另外向每户支付了3万元,此笔钱不计算在协议的赔款内,还送去了花圈。
[两点疑问]
受伤害养护工为啥适用民法非劳动法
与绿化单位是劳务关系,应由驾驶员赔偿,绿化单位负连带责任,不属工伤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昨天提出,崇明受伤害养护工按照目前所提供的材料应按民法规定进行索赔。他认为,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这起伤亡事故应该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园林绿化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撞身亡和受伤的养护工和他们的家属可以向驾驶员和园林绿化建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谈育明在看了晨报报道后提出:“报道中提到,18位工人都是上海园林绿化建设公司向崇明当地的新景工程有限公司借来的临时工,全为崇明当地的老人,每小时工资7元,而且全部是女性。由此可以初步认定,受伤亡的养护工与园林绿化建设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这两个关系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劳务关系主要适用于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谈育明认为,自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不存在临时用工关系,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同时从报道内容分析,这些用工人员与园林绿化建设公司缺乏劳动关系要件,即女性都超过50岁,在正常情况已超过了劳动关系法定用工年龄,也看不出园林绿化建设公司与养护工有管理被管理的关系。
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咨询12333电话证实:根据1992年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法发(92)84号)和“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沪劳法发(96)85号)中相关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聘用的退休女职工不能超过60周岁。禁止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对这样的规定,谈育明认为,这两个文件发布得都比较早,以前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这两个文件适用特殊劳动关系。近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按照民事关系处理,因此,这两个文件不适用此次伤亡赔偿。
雇用60岁以上老人当养护工是否合法
专家:根据法规可以继续参加劳动,但不得安排危险作业
超过60周岁的养护工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受到保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的上海方面的唯一代表、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吴幼敏昨天晚上指出,《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已经提到,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重体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温、低温以及其他不宜老年人从事的工作。本市也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有专业知识技能的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目前,老年专家们也注意到老年人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已经在考虑向相关部门建议对老年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
无独有偶,沪上多位老年方面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已经明确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今年7月,全国人大初审的修订草案同样明确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同时修订草案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晨报记者 谢克伟 陈里予)
[养护工安全保障追问]
若是司机“打盹”挡路牌没大作用
晨报记者宋杰报道 崇启大桥五名养护工被撞身亡后,养护工人的安全保障引起人们关注。记者昨日采访了本市一高速养护公司,对方表示,高速养护对作业都有安全规定,但即使完全按照规定做,遇到个别司机“打盹”,工人们也会遇到危险。
根据2004年公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养护作业的路段前方需设置警告区、过渡区以及缓冲区。其中,设置警告区的最小长度为1600米,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应为90米,缓冲区一般宜取50米,主要设挡路牌,阻隔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负责本市部分高速道路养护的某高速养护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高速养护也有分工,该公司主要负责道路修补,而有些绿化公司则会负责高速绿化养护。如这次崇启大桥事故的养护工人就是在进行绿化养护。但无论哪种养护作业,养护人员都会穿上荧光背心等来保证安全。该人士透露,虽然公司都严格按照规范来做,但也曾几次出现过险情。“你自己小心,但是司机打盹时,汽车冲过来,设置的那些路障,是没办法阻止高速的汽车的。”该人士说道,高速养护工人根据需要,常常夜间也会作业,遇到疲劳驾驶的司机,肯定会有危险。该公司的养护工人也曾几次遇到挡路牌被车撞倒,车辆冲进施工区域,“幸好人没被撞到。”
在待遇方面,该人士表示,维修道路的养护工收入和一般建筑工地工人差不多,都是按照工作量来算,公司一般会包住,但吃饭要工人自己付一部分钱。该人士也坦言,和很多工地工厂一样,现在的一线工人招聘并不容易,如果某条高速公路业务太忙,他们不得不调配负责其他道路的养护工人来帮忙。
(原标题:“相比百万赔款,更愿妈妈活着”)